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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重點條文解讀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扎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針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本期我們約請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理解執行等方面進行權威解讀。

  關于不予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

  【條文】

  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解讀】

  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干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從調研情況看,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一個難點在于,黨員、干部的行為造成后果或者損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為公”還是“為私”,分清“無心”還是“有意”,進而促使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敢用、會用容錯糾錯機制,精準做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以免除廣大黨員、干部投身干事創業、改革創新、推動發展的后顧之憂。此次修訂《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和主客觀相統一,強調違紀行為需要同時具備客觀違規性和主觀有責性,明確了對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則。為此,新增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這樣規定,就是要全面準確把握黨員、干部行為的主客觀要素,將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實施的行為,同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過錯行為區別開來,從而防范和糾正不考察具體情由就隨意動紀的問題,避免因純粹客觀歸責挫傷黨員、干部積極性,從而導致消極“避責”、瞻前顧后、畏首畏尾的現象。

  同時,新增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了不予處分的情形,規定“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增寫這一內容,呼應《條例》第五條關于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規定的修改,進一步強化了第一種形態的處置方式,既體現動輒則咎,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也堅持錯、責、罰相適應,防止出現追責不力或者濫用處分兩種錯誤傾向。

  綜合來看,通過這次修改完善,《條例》第十九條分三款規定免予處分、不予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總體上形成了對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屬于違紀等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相應處理的系統規范。這為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實行區別對待提供了法規依據,為精準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奠定了黨紀處分方面的基礎制度,有利于切實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把懲治與教育結合起來,更好激發廣大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杜冬冬)

  關于紀法銜接條款

  【條文】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調研中,不少同志希望進一步明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法行為的范圍,更好地促進紀法銜接。此次修訂《條例》,在第三十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規定。

  一是對第一款作了修改,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法行為,充實規定了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新增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明確“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這是一處重要的修改內容。這些違法行為本來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中,但考慮到當前財經領域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

  《條例》修訂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在分則中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處分。關于財經紀律,在2003年《條例》分則中有過“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一章,共14條,其中大部分行為可以被《預算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 《會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所涵蓋。那時在《條例》中,對違紀和違法沒有作嚴格區分,分則中存在大量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規定。比如,除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外,還有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失職瀆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行為,將適用于共產黨員的紀律與適用于全體公民的法律混同起來,未能充分體現共產黨員的先進性。2015年修訂《條例》時,按照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的原則,刪除了包括違反財經紀律這一章在內的79個與國家法律重復的條文。同時,為解決對違法行為進行黨紀處分的問題,在總則中增寫了對黨員實施違法行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款。此后,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相關行為,就適用總則中這一紀法銜接條款進行處分。《條例》經過2015年的修訂,黨的紀律特色更加鮮明,形成了“六項紀律”體系,并經黨的十九大黨章確定,一直延續至今。這次修訂《條例》,在堅持紀法分開原則和“六項紀律”體例的基礎上,沒有在分則中增加其他紀律分類,而是在總則紀法銜接條款中的第三十條專列一款,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作出規定。黨組織在執紀過程中,發現上述行為的,不僅要對照國家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也要嚴格依據《條例》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新增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黨員的黨紀處分規定,明確“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主要是考慮到,黨章規定,黨員要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人民群眾對黨員的道德標準要求很高,黨員、干部道德敗壞,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黨紀對黨員的嚴重失德失范行為必須進行嚴懲。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的黨員給予嚴格的黨紀處分,《條例》之前曾經有過相關規定。這次修訂作了重申和強調,旨在釋放對此類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的強烈信號。 (杜冬冬)

  結交、充當政治騙子

  【條文】

  第五十五條 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五十五條,明確對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以及充當政治騙子行為的處分規定。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嚴厲打擊那些所謂“有背景”的政治騙子;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進一步強調,要有力打擊各種政治騙子,嚴格防止把商品交換原則帶到黨內。結交、充當政治騙子,是近年來執紀監督中發現的較為典型的一類問題。政治騙子手法多樣,花樣翻新,主要表現為:一是慣于身份偽裝,有的冒充領導干部或者領導干部的親友、身邊工作人員,有的自稱“關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長行為包裝,有的偽造與領導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級轎車、出入高檔飯店,有的以傳播政治謠言方式制造掌握“內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偽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圍獵”,有的吹噓能找關系幫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稱能幫違紀違法干部說情消災、抹掉問題、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騙子的手段、說辭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黨員領導干部信以為真,奉其為座上賓,甘于被其利用、欺騙,甚至主動結交,說到底是為了提拔重用而熱衷搞旁門左道,信奉所謂“潛規則”而找“門子”,從而被迷住了心竅,本質在于投機鉆營。從執紀執法實踐看,不少嚴重腐敗問題背后有政治騙子的身影。當前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尚未徹底根除,其中一個表現就是錯誤思想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習慣走“特殊門路”、享“特殊照顧”,模糊是非邊界,也為政治騙子提供了條件。結交甚至充當政治騙子,嚴重污染政治生態。對此類具有嚴重政治危害的非組織行為進行堅決懲治,有利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促進黨員、干部做到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 (杜冬冬)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

  【條文】

  第五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第五十六條增寫第三款,明確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證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任何具有部門和地方特點的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在這一點上不能有絲毫含糊和動搖。執紀監督中發現,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黨員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處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義、分散主義的問題。比如,有的各自為政、畫地為牢,不關心建設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暢通全國大循環,只一門心思建設本地區本區域小市場、搞自己的小循環,或者以“內循環”的名義搞地區封鎖;有的出臺歧視外資企業和外地企業、實行地區保護的優惠政策,設置歧視性、隱蔽性的區域市場壁壘,等等。對這些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同時,《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原來的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兩個維護”是具體的,不能停留在口頭上。實踐中,有的地方和部門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時熱衷表態、虛于應付,把口號喊得震天響,但不見諸實際行動,最終不能掩蓋其不抓落實的行為本質。對這些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行為給予黨紀處分,就是要以嚴明政治紀律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促使黨員領導干部以實際行動做到“兩個維護”。(王薇)

  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

  【條文】

  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行為的處分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強調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堅持高質量發展要成為領導干部政績觀的重要內容。新征程上推動高質量發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應當說,大多數干部能夠積極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風問題,但也有不少是因為政績觀錯位造成的。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忘記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績,把干事和個人名利捆綁在一起,私心雜念作祟,醉心于獲取升遷資本,喜歡“做秀”而不是“做事”,熱衷于“造勢一時”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造成嚴重危害。比如,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不正確,盲目舉債、寅吃卯糧,違法違規或者變相舉債融資形成的隱性債務問題突出,或者盲目發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大搞低層次重復建設,等等,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作出本款規定,有利于推動黨員領導干部切實貫徹黨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落到實處。

  同時,《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原來的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并規定為從重加重處分情形。主要考慮是,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的是個人形象,撈的是政治資本,本質上是錯誤政績觀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貪圖虛名,必然帶來極大的資源浪費、發展機遇浪費,透支一個地區、領域的長遠健康發展,嚴重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從根本上背離了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因此,《條例》作出了上述調整。(王薇)

  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條文】

  第八十條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第八十條新增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紀律審查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是維護黨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舉措。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這個要求是一以貫之的。《監察法》第十八條、《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在案件審查時,往往會涉及很多證人,這些證人雖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涉案人,但因為知道案件相關情況,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作為證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本著對黨內同志、黨組織和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共同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王薇)

  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

  【條文】

  第八十六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將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作為重要著力點,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的處分規定。當前,科技創新成為國際戰略博弈的主要戰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黨的二十大修改黨章,將“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寫入了黨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積極營造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對建設中國式現代化至關重要。目前,在構建這個評價體系和制度環境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阻礙因素。比如,在學術稱號評選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搞“圈子評審”、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實上述處分規定,有利于促進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評選環境,為推動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提供紀律保障。 (徐漢鑫)

  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

  【條文】

  第九十四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之前,增寫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內容,進一步充實完善對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總體要求。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在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增寫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內容。黨章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修改是對黨章的具體落實,也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實踐中,由于傳統思維和不良習俗的影響,在一些黨員干部中,封建社會那種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等特權思想還有不少市場。有的利用職權違規辦事,有的以各種名目侵占公共利益,有的把手中的權力當作給親友、小團體謀利的工具,有的甚至搞“裙帶腐敗”“衙內腐敗”,侵蝕黨的肌體、損害黨的形象。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表現形式很多,其中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較為集中。《條例》將“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在廉潔紀律的第一條加以強調,發揮管總作用,貫穿廉潔紀律全篇,從而引導黨員干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覺破除特權思想、特權行為,做到秉公用權、為政清廉。(徐漢鑫)

  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

  【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我們黨始終強調,要把從嚴管理干部貫徹落實到干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此次修訂《條例》,圍繞進一步強化對黨員、干部的全周期管理,從離崗離職的黨員、干部本人違規從業,以及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違規謀利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充實完善對離崗后本人違規從業行為的處分規定。此次修訂《條例》,擴大了本條中離崗離職違規從業行為適用主體的范圍,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干部,體現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相應地,擴大了離崗后禁止違規從業的范圍,在“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的基礎上,新增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范圍,與《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協調起來,使法規制度更為嚴密。同時,省級以上有關單位應結合實際建立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實踐中,認定“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具體范圍,要結合各有關單位制定的限制清單來把握。

  二是新增第一百零六條,對黨員離崗后違規為他人謀利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從近年來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員、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熱衷于為他人站臺,退而不休搞“貪腐”,大肆謀利。本條分兩款作出針對性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的處分,第二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的處分,分別與《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關于黨員、干部在職時的類似行為相對應。增寫上述規定旨在強調,黨員、干部在職時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退休后這些要求一以貫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潔標準。(徐漢鑫)

  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

  【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零七條新增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對領導干部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現實生活中,黨員領導干部的不廉潔行為,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實際使用了職權,并因此謀取了私利,必須嚴懲;二是雖然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利益沖突,屬于現實的風險,也必須予以規范。《條例》本條就是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角度作出的規定。

  《條例》規定的“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主要銜接的是2022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該《規定》對家屬經商辦企業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舉,同時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總的原則是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黨中央以及本單位、本地區的相關規定,加強對親屬的教育和約束,帶頭廉潔治家。 (郝敏)

  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

  【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充實規定,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上宣布,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面勝利,標志著我們黨在團結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大步。我們從脫貧攻堅轉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但必須清醒認識到,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于脫貧攻堅,必須堅持脫貧摘帽不摘責任、不摘政策、不摘幫扶、不摘監管,始終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維護好發展好群眾切身利益。《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彰顯了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工作中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更高標準和更嚴要求,從而督促相關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繼續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鄉村全面振興各項工作,特別是要切實防范和糾正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郝敏)

  “新官不理舊賬”

  【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這里所規定的相關情形是對“新官不理舊賬”的法規化表述。“新官不理舊賬”是個形象的說法,表面看起來是“舊賬”,實際上接手它、解決它本身就是新任領導干部的職責。新上任的領導干部,不僅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干,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解決“舊賬”、及時止損。但在實踐中,仍有領導干部以班子換屆、崗位調整為借口,對一些歷史欠賬、“半拉子工程”、遺留問題,選擇視而不見、久拖不決,這本質上是回避矛盾、不負責任,沒有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中,提出需要解決6個方面突出問題,其中“擔當作為方面”就包括缺乏擔責意識、遇事明哲保身、不敢動真碰硬等表現,直指“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要害。黨員領導干部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在《條例》中專門增寫這一款規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認識、切實履責,將解決以往矛盾問題轉變為未來發展動力,在解決“舊賬”中建立“新功”。 (郝敏)

  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條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

  (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四)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解讀】

  《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違紀情形中新增三項規定,包括“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這些都是當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比較典型的行為表現,在調研中黨員群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格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持續糾治“四風”,把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顯成效。黨的二十大進一步強調,“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黨內的一個頑瘴痼疾,是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的大敵,具有頑固性和反復性。比如,有的搞“拍腦袋”決策,“一刀切式”落實;有的像打造旅游線路一樣打造“經典調研線路”,習慣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點水式”調研;有的督查檢查考核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復、過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義”;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會海,等等。《條例》對此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危害,自覺摒棄和抵制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糾治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動真碰硬、務求實效。 (曾婧雅)

  統計造假

  【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條,明確對進行統計造假以及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處分規定。這一規定是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典型違紀現象。比如,有的地方黨委、政府負責同志不顧發展實際,為了虛增GDP數值,通過召開黨委常委會和經濟調度會等方式,強令、授意、指使部門、基層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有的地方統計部門膽大妄為、肆意篡改,造成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有的負有統計數據審核職責的領導干部,把關不嚴、失管失察,對統計數據失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統計造假行為涉及人員多、行為鏈條長,嚴重敗壞黨風政風,透支黨和政府公信力,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與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與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背道而馳。習近平總書記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行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中央先后印發《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開展統計造假屢禁難絕專項治理行動。《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要求,銜接上述規定,總結實踐經驗,新增對統計造假行為的處分規定,凸顯了治理統計造假,不僅要執行好國家法律法規,還要充分發揮黨規黨紀的剛性約束、引領帶動作用。 (曾婧雅)

  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

  【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互聯網時代,黨員在全社會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不僅體現在線下,同樣體現在線上,這也是堅持對黨員進行全周期管理的與時俱進的要求。近年來,黨員不當網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轉發不雅圖片、視頻,成為“熱點新聞”;有的公開發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網絡信息,引發輿論炒作,等等。如果對黨員的相關網絡行為不加以紀律約束,會帶來不良示范效應甚至引發負面網絡輿情,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條例》適應形勢發展,回應現實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切實規范約束黨員網絡言行,促進黨員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做到網上、線下一個樣。當然,虛擬空間與實體空間只是場景不同,相關行為表現的性質是一樣的,違反《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的不少行為,都有可能在網上發生。比如,在網上發布、傳播涉政有害言論的,屬于違反政治紀律;網上違規收送電子紅包的,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等等,要分別適用相關紀律中的對應條款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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